《法制播报》播出节目《车内空气污染引纠纷 受害者家属状告厂家败诉》,以下为节目内容。
主持人:现在在大城市里,私家车已经是愈来愈普及了。买车人对机动车的各项配置的关注程度,堪称世界之首。大至气囊、abs,小至中控锁、电动窗,无一不在关注之例。但是有一点绝大部分开车人都忘了,就是新车驾驶室内的空气污染问题。2002年在北京就发
生一起车主因为“新车室内空气污染中毒致死”的案例。一年后受害者家人把汽车生产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在该案一审中,法院判决受害者家属败诉。原告方很快又提起了上讼。那么该案的具体情况如何,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又会怎么样呢?
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解说:2004年12月,受害者家属李发君状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公司,及其北京代理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李发君提出,他爱人两年前购买的奥拓车,车厢内含有有毒气体苯的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导致“苯中毒”死亡。因此奥拓车的生产销售商,应当对他爱人的死负责。
受害人家属 李发君:既然有苯就有伤害,多多少少你也应该赔偿呀,毕竟你这车(空气质量)是超标的。无论如何,你应该承担。
重庆长安铃木公司代理律师 孙发荣:即使是苯中毒,都不能考虑是这个汽车的因素造成的。为什么,因为(与苯)接触时间特别短。
解说:就李发君提出奥拓车内苯超标的说法,奥拓车生产销售方认为,因为我国并没有制定车内空气的质量标准,因此李发君所提供的车厢内苯超标数据,没有法律根据。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公司代理律师 孙发荣:苯实际上是无处不在的,包括我们呼出的气体都可能含有苯。但是我们使用的那个有些粘接剂,它那个单(材料购买标准),就是国家允许的标准,国家允许含苯。
受害人家属 李发君:苯超标不致死也对人伤害,有伤害你也应该赔呀。你的车含有苯超标,而且我有监测做支持。
重庆长安铃木公司代理律师 孙发荣:人家都是提供了国家的检测标准的,那就是法定的检验机构,不是我们这个案子他们去检测的那个东西,那个室内环境检测中心,这种中介机构。
解说:奥拓车生产销售方还提出,他们所生产的车辆,是经过国家强制标准体系认证的,汽车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车内空气污染也并不属于汽车的质量问题。
重庆长安铃木公司代理律师 孙发荣:我们这个产品,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是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的。
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代理律师 李湘君:我们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销售合格车辆。绝对不会在国家规定只去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解说:在法庭上,就李发君爱人中毒致死与奥拓车有无关系的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李发君认为爱人的死是奥拓车有关呢?
解说:原来2002年8月,李发君的爱人朱继荣在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奥托车,并接受了该公司赠与的车内装修。同年10月份,朱继荣突然出现肌肉无力、全身出血点等症状,随后确诊患上了再生障碍性贫血。
原告 李发君:(爱人)身体很健康,从来没有得过病,除了感冒,没有什么病,吃药什么也没有。
解说:李发君说,在血液病的发病机理中,包括个人遗传、使用药物等情况自己的妻子都不具备。做会计工作的爱人更不存在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可能。向来身体健康的妻子,怎么突然患上这种可怕的疾病呢?
原告 李发君:我们(家)也没装修。要装修半年之内嘛,我们这个也是2000年新搬的房子。当时呢就什么原因都排除了。
解说:几个月后,爱人的去世让李发君悲痛不已。在朱继荣的病历中,关于病因一项仍就写着“原因待查”几个字。妻子去世几个月后,李发君才偶然在报刊上看到了一篇,关于苯中毒可以导致血液病发生的报道。
原告 李发君:我想我这生活中哪儿有苯啊,而且是必须是短期内接触的东西呀。那我想,当时呢,是买了一辆车。因为是8月5号买的,她是10月份得的病嘛,这目标就指向这车了。
解说:很快,李发君把爱人留下的奥拓车,送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
原告 李发君:检测是(妻子去世)几个月以后去检测的,还发现车的苯是,当时是超过国家室内标准的。
解说:看到这一检测结果,李发君确信,妻子的病就是因为这辆奥拓车造成的。他找到汽车销售商要求退车索赔。然而在近半年的交涉中,双方一直无法达成调节协议。李发君一气之下,以奥拓车质量存在瑕疵为由,将重庆长安铃木汽车公司和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 李发君:他当时是口头承诺,是赔一千块钱。那最后法庭上,他否认了,他说他没承认过,包括赠装修什么的。他把我车里一脚堑拿走一个,说去化验去,结果也没送回来。
主持人:2004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庭上,奥拓车厂商指出,李发君给他爱人的车所做的车内空气检测,依据的标准是《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而这个标准写明了仅适用于建筑物的室内。奥拓车厂商认为,该标准不能用来监测车内空气质量. 而且李发君在指定监测方的时候,并没有经过他们同意。所以他们对李发君所监测的车内苯超标的数据不予认同。
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代理律师 李湘君:强行把室内和车内联系在一起。我们认为这个联系是牵强的。它所规定的室内是不可移动的。这个车是移动的。
原告 李发君:实际上所谓的室内标准,它的延伸概念,就是人造的成形空间。那车你是人造的成形空间吧,它跟室内是一个概念。
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代理律师 李湘君:这个车在移动过程中,它会进新风,那么新风是不是对这个人产生了影响或者对车内空气造成污染,我们是没法证明的。
解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李发君检测出奥拓车内的苯浓度含量高。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出车内空气质量的法定标准,因此李发君依据《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其车辆所做的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奥拓车车厢内空气质量超标的依据。
主持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发君的全部诉讼请求。尽管如此,法院还是向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一个司法建议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制订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并以此作为汽车制造业的强制性规定,以保障消费者购车后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随后,受害者家属李发君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解说:在该案二审过程中,奥拓车生产销售方进一步提出了这样的观点,首先,在李发君爱人的病历中,明确写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病原因待查”,因此李发君不能证明他爱人的死就是由于苯中毒引起的,所以奥拓车内的苯,是不是他爱人的致病原因不能确定。其次,血液病的致病原因复杂,李发君不应该把所有的病原都归纳到车内空气的苯中毒上。从而也不能说明李发君爱人的死,跟奥拓车内的苯有直接关系。
重庆长安铃木公司代理律师 孙发荣:他说的是苯中毒,现在他所有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一个证据证明这个病因是因为苯中毒引起的。
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代理律师 李湘君:其次他不能证明是从哪里产生的苯,那么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就把这个若干种可能性直接落实为一种可能,而且论为是一种必然性。那我认为他没有证据去证实。
解说:奥拓车生产销售方还提出,在国家没有制定确切的车内空气标准情况下,尽管李发君检测出车内空气中含有高浓度的苯,但是也不能以此作为他爱人必然患病的依据。李发君却认为,国家既然已经制定室内标准,也就说明法律已经考虑到空气污染的现实状况。因此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所检测出的车内空气质量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考虑。
受害人家属 李发君:当时医生给写了一个证言,就说患者在这个生病之前,如果有长期接触苯,有高浓度苯的这个环境的话,那么这个苯的要素就不能排除。医生这个证言就间接证明了苯是致病因素之一。你不是唯一的因素,也是因素之一呀。
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代理律师 李湘君:从病历的制作角度来讲,这是上诉人的自述。
解说:在2004年12月15的法庭质证过程中,李发君提供了车内检测证明以及医生证言等相关证据共二十多项,然而,奥拓车生产销售方却对此一一给予了否定。当天下午,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官不得不宣布则日再判。休庭后,在旁听席上的部分受害者家属当即提出了抗议。
旁听受害者家属:你们不给证据,我们能拿到证据吗?
主持人:在《民用建筑物室内空气标准》中,我国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了家庭装修材料的选择以及使用标准。但是针对车内空气污染这一块,我国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协会或部门专门负责检测此事。原因可能是车内属于移动空间,比较复杂。
诉讼难点一:不属于质量问题
解说:现多起该类案件,却很少有受害者去投诉呢?有专家指出, 由于我国没有车内空气质量的强制性标准,即使检测出车内含有高浓度的有害气体,但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却并不属于汽车的质量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张金澎:空气质量不能说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只能是说汽车本身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解说:记者从各大汽车生产厂家调查了解到,尽管这些厂家通过了国际iso体系和国家强制标准体系的认证。但是,在汽车生产以及流通过程中,汽车厂家对车辆所做的检测程序中,只包括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检测。并不包括车内空气质量检测。
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张金澎:但是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不能说明,它的车每一辆车百分之百的符合质量标准,因为都有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解说:专家介绍说,在国际iso体系和国家强制标准体系中,对汽车质量的规范,只包括汽车的安全性能、驾驶性能等机械运作方面。包括我国的机动车年检,也同样不对汽车室内空气进行检测。所以在汽车生产过程完成后,厂家无须对车内空气进行检测,其车辆就可以出厂了。在北京奥拓车中毒一案的二审中,奥拓车的生产销售商,对此就给出了这样的说法。
重庆长安铃木公司代理律师 孙发荣:国家没有规定,我们也没有这个必要进行这种的检测,因为你怎么检测,没有标准呀。
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代理律师 李湘君:只要国家有规定,我们就按国家的规定去做,绝对不会在国家的规定之下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反而是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重庆长安铃木公司代理律师 孙发荣:国家现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我们就单项而言,都是选购的,应当讲就是
环保产品。
难点二:致病原因复杂
主持人:尽管我国汽车行业标准中,制定了汽车车厢内材料的选择,必须达到
环保标准。在目前这类案件中,最大的难点还是在于,消费者受到侵害之后,找不到医学上的确切证明。因为苯和甲醛达到多少浓度,足以使人体患上血液病,这些问题在我国医学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北京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副主任医师 童春荣:美国允许的苯浓度是在一个ppm以下,到达100个ppm的话,他的发病率就提高。如果说你确定测到了(车内苯浓度到达100个ppm)。因为法庭是需要证据的,我们高度怀疑,但是就这一个病人来说,我们不能肯定她的再障就是这个(苯中毒)引起的。
解说:记者日前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了解到,由于血液病的致病原理复杂。包括药物作用、家族遗传史、毒性物质接触等。医学上目前也很难确定病人的发病病因。
北京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副主任医师 童春荣:因为我们临床医生主要是以治病,诊断这个病为主,对于他的病因,这几大类的因素都要问个遍,然后来推测他的病因。
解说:专家介绍说,目前在血液病的几大类致病原因中,尽管首要考虑的是毒性物质的接触,包括苯和甲醛中毒。但其他致病因素同样不可忽视。而我国临床医生,一般只采取推断法得出病人发病原因,然后进行治疗。
北京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副主任医师 童春荣:现在环境,水,粮食,蔬菜的污染原因都不敢否定。比如苯的检测,有关药物的检测,这些我们医院一般是做不到这点的。要确定这种病因,恐怕不是血液病医生能够做到的,需要职业病医生,环境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做到。
主持人:医学界专家也建议,一旦消费者对新车内的空气有过敏反映的时候,最好去职业病医院,对中毒状态进行针对性的检测。这样至少在病历中能够具体的反应出病因是什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好采纳。2004年底,倍受关注的国内“新车内苯中毒致死”第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起来看看该案的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为利:上诉人李晨照、李发君、吴军英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项及157条之规定,驳回上李晨照、李发君、吴军英的起诉。本院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害者家属 李发君:因为我已经证明了你的车含苯,而且我爱人这个苯可以得病。我觉得应该有公正的部门来裁决这个,应该怎么裁决。
解说:李发君表示,他会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记者随后采访到担任该案审判工作的审判长任为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为利:我们这个案子是从程序方面进行的处理,实体上我们并没有处理,将来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后,再如何处理,那是将来再发生的事情。现在我们只能将案件进行程序处理。
主持人:从该案的终审判决可以看出,由于国家没有制订相应的一些法律法规,所以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突破司法实践。很显然,在这起案子当中,受害者已经去世,谈论法医鉴定或者去职业病医院做专门的检查也是不可能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为利:一个就是建议国家立法,就是苯的标准,他空气质量标准尽快制定合理合法的标准,这样给消费者一个依据。第二,希望当事人在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能够首先要收集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去督促医生查明病因。或者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获取这些依据之后,再来诉讼他。
标题:如何防患于未然
解说: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不少发达国家就已经针对车内空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汽车车内环境标准。记者最近从国家
环保局了解到,他们已经联合各大汽车生产商及检测部门,着手对该问题进行标准测定。
国家
环保总局办公室负责人 冯波处长:我们现在正刚刚启动这个工作,有关研究机构和一些大企业,主要在做一些前期调研和测试工作,先把这个问题搞清楚,至于标准以什么形式发布这个问题,还为时过早。
主持人:从目前这种状态来看,我们除了期待有关部门尽快立法外,更重要的是提醒广大汽车消费者:买车前一定要注意考察车内空气,开新车的前6个月内要加强通风,定期清洗车内空调,尽量保持车内空气新鲜。特别注意不要用香水或空气清新剂掩盖车内的异常气味。有条件的话,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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