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2014年度组织对流通领域相关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相关商品(包括电动自行车、燃气具、眼镜、纺织面料、节能灯、小家电、润滑油、制动液、汽车轮胎、手机及配件、消防器材、手持式电子信息器具、开关插座、人造板、不锈钢食品容器、涂料、刹车片)共493款(名单见附件),并依法认定为缺陷商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布。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二十二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本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相关经营者仍经营与本公告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经营者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本公告名单中同商标同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已采取的措施,所拟定的处理方案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向所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向所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本局报告),并在一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包括处理的不合格商品名称、对应的检验报告号,处理的商品数量、货值,处理的措施,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等)。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改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