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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尴尬的《红木》国标何“去”何“从”?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11-06 访问:

    近十几年来,随着红木产业的发展,一直未曾改变的《红木》国标,早已显露出其不合时宜的一面。特别是去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对国标中所列的7种红木树种予以国际贸易限制后,使得可供加工的红木资源更加稀缺,原本就乱象频出的红木市场,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作为红木产业的国家标准,《红木》国标的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红木》国标的修订关系国计民生,牵动着千千万万人的心弦。

    然而,众口难调,国标的修订,并非易事。2013年5月,国标修订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为了集思广益,起草小组先后于北京、东阳、中山和仙游召开征求意见会。这期间,各种声音纷纷涌现,生产商、专家学者、收藏家、质检机构、科研机构、消费者以及媒体,站在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对国标的修订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一时间,人们似乎已是把规范红木市场乱象的重任,都寄托在了一纸国标的修订上面。

    一边是自身确实存在许多不合时宜的地方,一边是要面对波诡云谲的市场环境和其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纤薄不盈一握的《红木》国标,俨然置身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诞生之初,国标曾规范和引导市场

    现有的《红木》国标出台于2000年。彼时,我国民众日趋富裕,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之风也日渐浓郁,由此,红木家具产业随之而兴起,红木家具店在短短几年间“千树万树梨花开”,遍布大街小巷。

    然而井喷式的发展也迅速导致问题的频发,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买卖纠纷。市场上的红木制品鱼龙混杂、真伪难辨,因材质而引起的买卖纠纷日益增多。然而,由于无标准可依,无论是消协还是法院,都对这些纠纷束手无策。

    二是产品混乱。由于红木资源短缺,许多家具厂商或收购旧红木家具加以改制,或以进口相似的其他木材做代用品,使得市场上出现了种类繁多、各式各样的“红木”家具,也使得消费者对红木家具的认知不知所措、云里雾里。

    三是“红木”名称使用混乱。在国标出台之前,市面上出现了诸如红木、香红木、老红木、新红木、花梨、新花梨、紫花梨、红酸枝、黑酸枝、白酸枝等20多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红木”代名词。

    正是在上述的市场背景下,人们迫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给出一个权威的说法,为“红木”正名,也“证明”红木,以规范市场乱象。为此,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红木》国标(GB/T 18107-2000)应运而生。从此,便成就了今日已广为人知的国标中“5属8类33种木材”之为“红木”的概念认知。红木市场,开始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

    而关于国标制定的目的及其依据,在《红木》国标的前言中便开宗明义地讲道:“现时红木制品用材树种名称混乱,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和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红木树种确定的依据:从木材解剖学的角度,研究明清家具残片的木材特征,研究目前红木家具用料,参考国内外正确定名的木材标本和资料。”

    时过境迁,国标已不合时宜

    《红木》国标具有其规范市场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其不合时宜的弊端。首先,市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指望以一个一成不变的行业标准来应对市场,显然是不明智,也是不合理的,《红木》国标历时14年而未曾变动,这本身就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其次,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历史的嬗变尚且是“成也萧何败萧何”,更何况一个产业的国家标准呢?

    综合来看,《红木》国标的弊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树种选定的局限性。国标中所列33种树种,主要是依据当时民间存在、市场上流通的以及故宫里藏存的明清家具所用材。但实际上,有些材质不错的材料以及一些新树种,都因当时存量较少而没有收录。同时,现有的33种材料,如今已有许多濒临消失、无材可用,而后来新发现的并且已被广泛使用的许多替代型木材,却又无缘列入国标,领其属于“红木”之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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